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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变更工作地点,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中工网
2021-06-01 14:06

  5月27日,来蓉务工的小李来电咨询称,2019年2月1日他入职到成都某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工作地点为成都。今年2月,该公司指派小李到其贵阳分公司工作,工资待遇及工作内容与原岗位一致,并告知如不按时到岗,视为自动离职。小李接到通知后,因考虑到刚结婚,去贵阳工作会给自己的家庭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于是拒绝。公司认为其安排小李到贵阳工作属于正常的工作安排,小李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遂于今年4月10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对小李按自动离职处理。小李不服公司处理,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李的请求能否成立呢?

  针对小李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王家虎律师。王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因此,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该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结合本案,公司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并非合法要求,虽然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写明公司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但是《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

  同时,王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第46条第3款规定,公司并未与小李进行协商就单方通知小李变更工作地点,小李有权拒绝,并不属于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因此,公司按小李自动离职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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