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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直播时长不够没报酬?法院判按实际时长给工钱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6-02 07:26

原标题:主播直播时长不够没报酬?法院判按实际时长给工钱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邹明强 通讯员向昱璇)20岁的小张和19岁的小王是武汉某高校的大一学生,2020年8月被武汉某传媒公司招聘为主播。两人直播了一个多月后,公司以她们没有足额完成合同要求的直播时长为由,不予结算报酬。去年11月,小张和小王诉至法院。近日,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按照小张和小王实际直播的时长结算工资。

2020年8月,小张和小王分别与武汉某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她俩每月要在指定平台直播有效时长130小时,直播有效日26天,在完成直播时长任务且没有违反相关直播工作要求的情况下,该传媒公司履行保底薪资义务。

2020年9月,高校陆续开学后,小张和小王渐渐无暇再兼职做直播,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结算从8月上旬到9月下旬直播一个多月的工资。公司以她们没有足额完成合同要求的直播时长为由,没有给付。

2020年11月,小张和小王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来到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武汉某传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底薪支付工资。

庭审中,两名大学生出具了《艺人经纪合同补充协议》、与被告市场部经理、运营、主管等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截图,平台直播时间记录截图等证据。经核算,小张在被告公司实际直播时长为171.2小时;小王实际直播时长为131.59小时。

被告公司则称,根据合同约定,小张和小王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每月130小时直播时长任务,公司不应支付报酬。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虽然没有完成劳务合同所约定的直播时长任务,但也按照被告方的要求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基于公平原则,被告仍应支付原告相应的报酬。遂判决被告公司以约定的时薪为标准,按照小张和小王实际直播的时长支付报酬。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据承办法官介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论是订立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都应当公允合理地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类似劳动者不完成一定工作量,用人单位就不支付任何报酬的“霸王条款”,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发生纠纷时也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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