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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职协议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来源:中工网
2021-06-02 14:22

  近日,读者刘鹏向本报咨询说,他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通知他不再续订,其后双方签了一份离职协议,就他的离职日期、经济补偿金等作了约定。其中还有“公司未拖欠刘鹏任何劳动报酬、奖金、福利待遇,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的条款。在协议履行完毕后,他才发现所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比法定标准少了6000元。

  刘鹏想知道:他能否以自己存在重大误解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机构撤销该份离职协议?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

  一方面,对存在重大误解的离职协议,劳动者可以在90日内申请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据此,劳动者对离职协议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一定要在知悉该情形后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会因为过期而无法维权。因此,刘鹏可以在知道经济补偿金少于法定标准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撤销该离职协议的申请,劳动仲裁机构会依法受理的。

  另一方面,刘鹏的仲裁请求很难得到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但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员工自行约定经济补偿金数额。无论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是高于或低于法定标准,均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和放弃。因此,所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即使少于法定标准,也难以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误解。

  如果刘鹏无证据证明签订离职协议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其仲裁请求一般不会获得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据《劳动午报》报道 潘家永 律师)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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