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玩套路回避缴纳社保义务 设计师求助法援获支持 - 权益 - 中工网

中工娱乐

到底是单位的正式工还是临时工?

公司玩套路回避缴纳社保义务 设计师求助法援获支持

来源:中工网
2021-06-03 07:33

  【案件概要】

  燕子经过介绍入职某装饰公司从事设计师工作。入职后某装饰公司与燕子签订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使用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燕子的工作时间依据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作时间为标准,具体工作时间依公司的规定实行,燕子应完全配合;工资结算周期为10天,结算日为6日、16日、26日。每月1日-10日工资于当月26日支付,11日-20日工资于次月6日支付,21日-31日工资于次月16日支付;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劳动纪律》《薪酬制度》等,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入职2年期间,公司未给燕子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因买房等需要,燕子向单位提出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未予理会。

  无奈之下,燕子以某装饰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装饰公司与燕子之间构成全日制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全部支持燕子的仲裁请求。

  装饰公司不服裁决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决双方之间不构成全日制劳动关系;二,装饰公司无须为燕子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理由是燕子在装饰公司处任设计师,双方约定燕子系非全日制用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每十日发放一次工资,养老保险费由燕子自行缴纳。燕子工作以来均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后燕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装饰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后燕子以被欺骗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原告、燕子间系全日制劳动关系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燕子系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不存在受装饰公司欺骗的可能。装饰公司已履行应尽义务,无须为燕子补缴社会保险费。

  无奈之下,燕子求助于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法援中心指派法援律师为燕子提供帮助。经过与燕子沟通及调查取证后,法援律师代为答辩:装饰公司所述工作经历属实,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工资结算周期为10天,结算日为6日、16日、26日。每月1日-10日工资于当月26日支付,11日-20日工资于次月6日支付,21日-31日工资于次月16日支付。但实质上,燕子在职期间,装饰公司安排燕子每天实际工作时间为9:00至17:30,需考勤,每月休息4天,工资也为按月发放,双方本质上应为全日制劳动关系,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本案中,根据燕子提供的《员工事务单》已能够证明装饰公司对燕子进行考勤管理。因为该事物单的申请人是燕子,职务是设计师,填表类别为事假和年假,请假日期和理由为:3天事假,5天年假,情况说明为跟家人一起回老家看望老人。事务单下方的部门经理意见、人力资源总监意见和总经理意见处均有签名同意。因此装饰公司主张,燕子每周工作未超过24小时,为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公司规定无须考勤等观点不予采纳,另因法律规定提供完整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故装饰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燕子每周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故装饰公司与燕子之间的用工形式明显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应属于全日制用工。另外,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故关于燕子要求补缴社保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向社保管理部门寻求解决。

  【法援律师点评】

  燕子可以拿着判决书,向社保管理部门反映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在实务当中,有些劳动者,对于自己与单位之间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这一概念还是比较模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至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相对于全日制劳动关系而言,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本案中某装饰公司提交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用以证实双方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实质上双方之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燕子工作的时间每日均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双方之间未约定试用期,燕子在离职时提交了正式的离职申请,最重要的是结算工资的周期为按月支付,完全符合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属性。(文中燕子系化名)

  (据《江苏工人报》报道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李振宇)

责任编辑:姚怡梦

媒体矩阵


  • 中工网客户端

  • 中工网微信号

  • 中工网微博号

  • 中工网抖音号

中工网客户端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马上体验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3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