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新官不买旧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这么判 - 权益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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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新官不买旧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这么判

来源:中工网
2021-06-03 07:38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计算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1年5月至某印刷公司工作,于2012年1月被某印刷公司调至某纸制品公司工作,于2013年6月被某纸制品公司调回某印刷公司工作,于2018年3月被某印刷公司调至某材料公司工作,工种均为驾驶员。

  2019年1月,某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王某不是该公司员工为由,口头辞退王某。某印刷公司为王某缴纳自2001年5月至2011年12月及自2013年6月至2018年3月的社会保险,某纸制品公司为王某缴纳自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的社会保险,某材料公司为王某缴纳自2018年4月起的社会保险。2019年12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材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56万元。2020年5月,仲裁裁决某材料公司支付王某赔偿金9470.80元。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某材料公司系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王某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某材料公司工作,某材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印刷公司、某纸制品公司为王某支付过经济补偿,王某也明确陈述上述公司未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故王某在某材料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自2001年5月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某材料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48万元。

  【法官评析】

  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是对劳动者以往做出贡献的补偿,是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原因,将劳动者指派至另一个用人单位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时,往往导致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定工作年限时产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能否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原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过经济补偿;(二)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本案中的情形符合上述条件,故应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据《江苏工人报》报道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张金钱)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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