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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错商品价格 员工应否赔偿

来源:中工网
2021-06-04 07:53

编辑同志:

我注册有一家网店,手下有5名员工。商品价签一直由网店营业员朱某负责制作。不久前,朱某因工作大意,将价格为2600元的扫地机器人错标为260元,结果销售火爆,2个小时内就卖出100台。

我对这组异常的销售数据感到意外,遂立即查找原因,才发现价格标错。网店客服随即联系已下单付款的所有买家,告知价格有误,将取消订单全额退款。但是,买家们不认可,有的买家要求网店履行交货义务,有的买家则要求我方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对此类事情该如何处理才合法?网店赔偿买家损失后可否向员工朱某追偿?

读者:盛林州

盛林州读者:

一方面,由于你的网店操作失误,故可以依法取消订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买家在你的网店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完成付款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已依法成立。当然,由于网店标错价格,而且标价与货品原价相差悬殊,这构成重大误解,故网店可以在法定的90日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如果网店未在规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应依约向买家交付货品。

另一方面,网店可以行使撤销权,但买家可以要求网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你的网店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违反了合同义务中的诚信缔约义务,损害了买家的信赖利益,因此,买家有权要求网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再一方面,网店可以向朱某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朱某作为一名有经验的价签制作人员,竟然将货品的价格少标一个0,说明其对工作是严重不负责任,可以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所以,网店在向买家交付货品或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朱某追偿一定比例的损失。

(据《劳动午报》报道 潘家永 律师)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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