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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遇“陷阱”如何维权?

来源:中工网
2021-06-04 10:24

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仅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还可以对试用期限、试用期间的待遇等进行约定。可是,在现实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背离设定试用期的目的,为获取自身利益做出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

以下3个案例,分别对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期限、刻意压低试用期工资、在试用期满后故意赶走劳动者等常见试用期“陷阱”进行了法律分析,同时为劳动者如何维权指明了道路。

【案例1】 试用时间过长,劳动者有权索要赔偿

一家公司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在与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总是尽可能将试用期拉长。2020年1月,在与吴女士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该公司同样将试用期定为6个月。

那么,吴女士在劳动合同到期离职时,她还能就此索要赔偿吗?

【点评】

吴女士可以索要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与之对应,公司与吴女士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理应不超过二个月。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2】试用期间工资过低,劳动者有权要求补偿

李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内工资是正式员工工资的40%。一开始,李女士不知道公司员工平均工资是多少。当发工资时,她发现自己所得工资低于公司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本无法维持生活。于是,李女士要求公司给予适当补偿。

然而,公司以双方“约定在先”为由拒绝了李女士的请求,并称李女士无权反悔。

【点评】

李女士可以反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对于试用期工资底线,法律是有着明确规定的。

与之对应,本案中的公司只按40%向李女士发放试用期月工资是违法的,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标准向李女士补足差额。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对劳动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按集体合同的80%支付。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按同工同酬的80%支付。但是,无论按哪一个标准,都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3】录用条件不明确,劳动者有权讨说法

2021年5月23日,黄女士与一家公司约定的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工作期间,黄女士认为自己各方面表现都很优秀,工作业绩也不错,如果没有意外,“转正”是理所当然的。

可是,等到公司公布录用结果时,黄女士发现自己跟其他人一样,被公司同样以“经试用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为此,她要求公司说明具体的录用标准,以及她被弃录的具体原因或根据,但公司拒绝作出任何说明。

对此,黄女士可以讨要说法吗?

【点评】

黄女士可以讨要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不明不白地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来讲,用人单位应当向未被录用的劳动者说明其录用的条件是什么?未被录用者不符合哪些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哪些证据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如果公司不能证明黄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其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向黄女士支付赔偿金。

(据《劳动午报》报道 颜东岳 法官)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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