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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单位整改停产,员工有哪些权利?

来源:中工网
2021-06-05 08:41

  乔法官:

  我是一家化工公司的老员工。去年下半年,环保部门通知公司整改,要求设施设备按新标准改造,经评估达标后才能恢复生产。公司因此于年底开始停产改造。第一个月公司按原标准发了我们工资,第二个月就通知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我们本以为改造最多两三个月,忍一忍就过去了,没想到快半年还没完成。我们都是要养家糊口的,这样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计,所以就找领导交涉,要求按原工资标准补足差额。但领导认为没规定,不同意。请问单位没有及时改造造成停产,为什么要我们承担后果?现在我们该怎么办呢?

读者  老孟     

  老孟: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在医疗期、工伤期间以及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工资待遇做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显然责任不在劳动者,《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为此明确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这份保障的基础上,劳动者还可通过灵活就业等方式改善生活水平。

  当然劳动者也可以有其他的选择。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你们公司系因技术改造暂时停产,相信公司是需要你们这些熟练员工的,而对你们来说,重新找一份自己熟悉且适合的工作也不容易。故如何抉择,还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慎重考虑。希望你们双方加强沟通,互相体谅,督促公司尽快恢复生产,妥善解决纠纷。

  (据《劳动报》报道上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责任编辑: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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