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酒后出具欠薪条 事后不能以醉酒赖账 - 权益 - 中工网

中工娱乐

老板酒后出具欠薪条 事后不能以醉酒赖账

来源:中工网
2021-06-08 09:15

  编辑同志:

  我受雇于郑某时,郑某曾向我出具过一张欠薪条,并写明两月内付清。由于郑某没有兑现承诺,我只好向他索要。

  此时,郑某又称欠薪条是我趁他醉酒所写,还说他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出具的欠薪条不能作为依据。事实上,郑某根本无法提供其已付清我的工资的任何证据。

  请问:郑某的拒付欠薪理由成立吗?

  读者:黄玉苗

  黄玉苗读者:

  郑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醉酒不等于免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与之对应,郑某显然不属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那么,郑某是否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有关“醉酒可以免责”的法律规定,相反,《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驾车,还将构成危险驾驶罪。

  另一方面,郑某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郑某在否认欠薪条的同时,却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向你付清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必须承担向你支付欠薪的责任。

  颜东岳 法官

  (据《劳动午报》报道)

责任编辑:尹文卓

媒体矩阵


  • 中工网客户端

  • 中工网微信号

  • 中工网微博号

  • 中工网抖音号

中工网客户端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马上体验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4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