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特别提示,合同“次日零时零分生效”的约定有效 - 权益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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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特别提示,合同“次日零时零分生效”的约定有效

来源:中工网
2021-06-15 07:56

  读者李琳琳近日向本报反映说,他所在公司离家比较远,为了工作方便,他购置了一辆小汽车。为了化解风险,他于2021年5月8日上午,在一家保险公司缴费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岂料,当天下午,他便在驾车时不慎将他人撞成重伤。

  此后,他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险单上已明确载明该保险合同于“次日零时零分生效”,即其保险期限从2021年5月9日零时零分至2022年5月9日零时零分,而此次事故发生时,该保险合同并未生效。

  李琳琳想知道:在保险公司并没有对他特别提示或者说明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约定的“次日零时零分生效” 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保险合同约定的“次日零时零分生效”有效,即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李琳琳理赔请求。其原因如下:

  一方面,约定“次日零时零分生效”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贯彻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要约,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要约,承诺确定商业保险期间,投保人表示接受,应当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与之对应,鉴于李琳琳与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彼此的行为符合对应流程,所以,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约定“次日零时零分生效”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期限。

  据此,本案保险公司自然也可以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再一方面,约定“次日零时零分生效”不属于免责条款。

  《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已经明确规定将“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作为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

  同时,按照“次日零时零分生效”起,也就是从2021年5月9日零时零分至2022年5月9日零时零分,保险公司保证了你可以完整享受一年365天共计8760小时的保险合同权利,即保险公司并没有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期限,也没有加重李琳琳的责任,故其不能以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明确说明义务为由,否定“次日零时零分生效”的效力。(据《劳动午报》报道 颜梅生 法官)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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