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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这些“坑” 四川省消委顾问律师教你避

来源:中工网
2021-06-17 15:22

  交房时间与承诺不一致?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上完所有私教课,能退款吗?遇到这些问题,消费者该怎么维权?6月7日至11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了“月月‘3·15’”律师答疑活动第五期,期间收到许多网友提问,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曹承磊以及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王亮及时为消费者答疑解惑。四川省消委汇总整理了部分典型问题以供更多消费者学习借鉴。

  问:私教课协议过期能退吗?合同写了不得退款,怎么办?

  曹承磊律师:从法律角度看,应当首先判断私教课程协议是否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是否采取了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以(2020)鄂01民终7443号判决为例,法院认为健身房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充分举证证明签约时就“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上完所有私教课,视为消费者放弃使用之权利”这一约定进行过特别提示及说明,视为未进行合理的提示,因此合同中该部分约定的内容无效。又以(2020)粤01民终25396号为例,法院认为《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中“需在2019年8月1日内完成私教课程”条款处于合同的显著位置,且日期“2019年8月1日”为手写内容,并非打印字体,可认定为经营者已经对该条款进行了合理提醒。如果消费者对该约定存在异议,应向健身房进行协商修改,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且已经在协议上签名确认,应视为其接受协议约定的内容,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其次,还要判断合同到期是基于当事人自主选择而没有完成双方在约定期限内的课程,还是另有他因。如(2020)粤01民终1174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消费者因自己的主观认识及自主选择而没有完成双方在约定期限内的课程,属于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协议完毕而要求退款,消费者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无效为由主张退款,与事实不符,未支持消费者退款。又如(2021)渝05民终2638号判决,法院认为健身房更换私人教练可能对消费者带来不适应性,不利于健身合同的继续履行,若一概不允许消费者解除合同,双方必形成合同僵局,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如果私教协议中健身房通过在合同上标黑、加粗等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关于不退款的条款,且当事人基于自主认识及自主选择未履行合同,则私教费用不予退还。其余情况,可与健身房沟通酌情退还。

  问:买房时销售人员说了交房时间,我才交首付,但签合同时发现与约定交房时间不一致,推后将近一年,还说是行业规则,不签合同就不能退钱,该怎么办?

  曹承磊律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承诺如果是在订立购房合同过程中,应当属于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口头承诺算作是合同的约定内容。

  如果以交房时间与约定不一致为由,申请退款或解除合同,要以是否能举证为核心。如果能够证明销售人员明确承诺过具体交房时间,那么后续打印的合同内容不一致,消费者可以拒绝变更相关内容,并要求开发商按照原定期限交房;若开发商无法履约,消费者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反之,消费者只能与开发商协商沟通,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问:去成都一家电影院看电影,在APP上买3D电影票时没有提醒需自己准备眼镜,结果在电影院换票时告知我们要花钱买眼镜,虽然2元一副也不贵,但总觉得不合理,3D电影不该配备眼镜吗?

  王亮律师:消费者购买3D电影票,与电影院之间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购票观影的根本目的为体验3D电影应有的立体、逼真效果,故电影院为消费者免费提供3D眼镜应是其合同义务的必要组成部分;电影院对3D眼镜进行消毒使其符合必要的卫生标准,从而避免疾病传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观影服务,则是其应当履行的从合同义务。即使电影院在购票前明确告知消费者或者在影院大厅公示不免费提供3D眼镜,因其免除了电影院提供免费的、符合卫生标准的3D眼镜的责任,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并不能因此免除其提供3D眼镜的义务。

  综上,电影院要求顾客自购3D眼镜,不履行免费提供消毒后的3D眼镜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拒绝并保留购票凭据,与电影院协商处理,或向当地消委、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与幼儿托管教育机构签协议时约定好上课时间和老师,但现在老师离职、上课时间也调整。想要退款,却被告知协议写明“开课后不得退款”,所以不能退,合理吗?

  王亮律师:托管机构调换老师、调整上课时间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开课后不得退款”条款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条款,托管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其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款。若托管机构不予退款,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委、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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