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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该如何维权?

来源:中工网
2021-06-18 09:06

6月15日,来蓉务工人员小王来电称,他在一家单位打零工,工作时间也不固定,有活多干,没活不用去单位。前些天在帮单位跑一趟送货业务的时候,不小心从楼梯上摔下,摔断了腿,造成了大腿骨骨折,后想申请工伤认定,发现单位根本就没有工商注册。小王问:在这种用人单位,发生工伤该如何维权?

针对小王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连峰。谢律师解答道,首先,什么是非法用工单位呢?非法用工单位,主要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就是说,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合格用工主体资格。

那发生工伤该如何维权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0年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1)治疗期间费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治疗期间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及所需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2)一次性赔偿金: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所谓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记者 向晓文)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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