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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过法定时间 员工可主张什么权利

来源:中工网
2021-06-23 13:39

  晓晨于2021年1月初参加一家公司招聘。因各方面能力较强,面试时表现出色,晓晨顺利地办理了入职手续。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晓晨希望签订一份期限较长的合同,公司表示同意,但提出试用期限也要相应长一些。最终,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试用期限为5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4800元,转正后月工资6000元。

  最近,晓晨在一次同学聚会时了解到,其同学入职时的试用期限一般都不超过2个月。于是,她开始怀疑自己的试用期的合法性,并咨询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虽然试用期是长了些,但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签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面对此种说法,晓晨该怎么办?

  【评析】

  该负责人的说法不正确。

  首先,法律关于试用期限的长度有明确限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设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其次,当事人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改变。

  本案所涉劳动合同约定晓晨的试用期为5个月,这虽然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但该约定违反了有关试用期长度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按照法律规定,晓晨的试用期最多也只能是2个月。

  最后,晓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给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晓晨自2021年1月11日入职至今,5个月的试用期已履行完毕,其中有3个月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因此,她现在有权要求该公司按每月6000元的月工资标准支付给3个月的赔偿金。

  潘家永 律师

  (据《劳动午报》报道)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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