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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交通事故车后,通过虚假诉讼获得近10万元高额保险赔偿。检察官抽丝剥茧,慧眼识破案件背后的“包装设计”,通过抗诉维护了保险公司合法权益——

汽车修理厂“冒名诉讼”被拆穿

来源:检察日报
2021-06-23 15:08

  原标题:购买交通事故车后,通过虚假诉讼获得近10万元高额保险赔偿。检察官抽丝剥茧,慧眼识破案件背后的“包装设计”,通过抗诉维护了保险公司合法权益——(引题)

  汽车修理厂“冒名诉讼”被拆穿(主题)

  张金库 郑雅静

  河北省沧州市某汽车修理厂老板的如意算盘落空了。

  日前,沧州市检察院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这家汽车修理厂收购交通事故车,并以该车原车主魏某的名义提起民事虚假诉讼。经该院提请河北省检察院抗诉,河北省高级法院指令沧州市中级法院再审,最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

  心生歪点

  伪造授权、夸大车辆损失

  某汽车修理厂既是一家汽车维修店铺,也是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交通事故车辆停放场。随着汽修行业的竞争越来越大,汽车修理厂的经营状况并不是很乐观,于是修理厂老板想出一个“好主意”——利用自己修理厂停放事故车的便利,打起交通事故车的歪主意。

  2014年3月的一天,舒某驾驶魏某的小轿车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魏某的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魏某的车辆被交警部门拖到指定的某汽车修理厂(停车场)。修理厂老板联系车主魏某,以3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魏某的事故车,随后通过伪造原车主授权、夸大车辆损失等方法精心“包装”,于2015年委托律师以魏某的名义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魏某各项损失共计98279元。

  乍看起来,某汽车修理厂的精心“包装设计”让一切都进行得无比顺畅。然而保险公司后来经过对该案件进行核查,发现涉案车辆拆解系汽车修理厂单方实施的,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勘查人员到场,并且车辆损失的评估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保险公司认为法院判决不公。2019年,保险公司因不服法院判决,向沧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捕获疑点

  涉嫌民事虚假诉讼

  保险公司怀疑某汽车修理厂在做假。“如果真的造假,一定会留下蛛丝马迹。”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张玉香说。

  “真实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诉讼,肯定是原告自己提起的,其起诉状、送达回执等法律文书上所留个人签名一定是其真实的个人笔迹,且案卷中字迹是前后一致的,立案时所登记的联系方式、居住地址也必定是真实有效的。”张玉香通过调阅法院卷宗,以其职业敏感性还真的捕获到一些不同寻常的细节——

  为什么具状书上魏某的签名是机打的,而不是手写的?魏某在授权委托书、送达回执等法律文书上的签名为何前后笔迹不一致?代理律师崔某签收的邮寄送达单据上的联系电话为何与立案信息表中魏某登记的电话号码相同?

  为解开心中的疑惑,检察官随即向公安交管部门调取了涉案交通事故卷宗。经比对发现,交通事故卷宗中魏某的签名与其法院卷宗中签名的笔迹明显不一致,两个卷宗中所登记的电话号码也截然不同。这绝对不是巧合,检察官意识到该案极有可能是一起他人假冒魏某名义提起的虚假诉讼。

  “从以往办理的同类案件看,被告方往往会成为有效识别虚假诉讼的突破口、切入点。”张玉香说。考虑到刘某投有商业性保险,不管法院审判结果如何,魏某的车辆损失都由保险公司赔付,对其切身利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心理防线相对较弱,故检察官迅速出击,主动调查,通过制定科学的询问提纲和询问策略,详细地向刘某了解涉案事故发生过程、车辆撞击部位、损坏程度以及修车等相关情况。通过询问发现,两车相撞部位及损坏零配件与车辆损失评估报告书中记载的车辆受损情况并不相符。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真相,检察官综合运用查阅、调取、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证据材料,向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咨询等调查措施,及时补充证据,向公安交管部门调取涉案交通事故卷宗,经全面比对核实,结合案外第三方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咨询意见,能够初步判定诉讼当事人存在夸大车辆受损程度、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该案存在涉嫌民事虚假诉讼的高度可能性。

  突破难点

  全面启动外围调查

  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久,修理厂与案件又有利害关系,事故车辆受损程度无法核查,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直接接触诉讼当事人,不仅会影响到案件进展,还会打草惊蛇、适得其反。如何突破僵局、取得有利客观证据,成为摆在检察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结合虚假诉讼案件特点,检察官有针对地审查在案证据,反复分析研判,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涉案车辆损失评估报告认定赔偿数额远远高于4S店正常修车报价的线索,加之修理厂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初步判定某汽车修理厂极有可能就修车费用提供了虚假证据。经研究讨论,检察官决定从涉案修车票据入手,按照“先外围后核心、先书证后人证、由易到难”的原则,巧妙运用侦查技巧,全面启动外围调查,分别向拖车单位、税务机关、诉讼当事人逐一调查核实,案件真相逐渐浮出水面,最终通过科学的调查策略查明——

  实际拖车费用与案卷中拖车费票据上的金额不符,评估机构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时所依据的部分修车费票据属于虚开发票,并且涉案评估报告是受公安交管部门委托所作,不是法院依职权指定鉴定,交通事故卷宗中也没有魏某的书面申请委托鉴定书,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报告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属于瑕疵证据。

  锁定要点

  “倒查法”明真相

  案件办到这里,似乎就该止步了。“办案过程中要多想一点、深挖一点,说不定就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张玉香说。

  凭着敏锐的职业洞察力,检察官觉察到这极有可能是一起冒名虚假诉讼案件,不管是判决结案的,还是调解结案的,其诉讼执行款必然不会打入诉讼原告的银行账户,而是进入虚假诉讼行为人、委托代理律师个人银行账户或其提供的其他账户。因为虚假诉讼行为人或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根本就不知道原告的银行账户,即便知道,他们也不会向法院提供,否则无法达到其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目的。检察官大胆推定:涉案执行款打给了谁,谁就是那个真正的虚假诉讼行为人。

  为此,检察官运用逆向思维,从诉讼执行款的发放领取情况入手,通过“倒查法”查清了事实真相。经向法院调查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发现诉讼执行款系律师崔某签字领取,并非魏某本人亲自领取,这并不符合常理。检察官调整办案思路和调查方向,顺藤摸瓜,深挖细查,以这一线索问题为导向继续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向当地财政局支付中心、有关银行调取涉案诉讼执行款支票领取凭证及律师崔某的银行交易明细,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律师崔某领取诉讼执行款后直接打入了某汽车修理厂经理的个人银行账户,该修理厂就是诉讼执行款的最终获得者,魏某本人及其家属并未收到过该笔执行款,这进一步坚定了检察官对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判断。

  “谎言终究是谎言,永远不可能自圆其说。”检察官在前期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上,一举成功突破魏某、崔某的心理防线,通过分组同时对二人进行谈话询问,查明:魏某与崔某并不相识,二人无任何来往,具状书是崔某所写并提交,且诉讼费也是由崔某先垫付,案结后由某汽车修理厂给付崔某;授权委托书上“魏某”的签名虽为魏某本人书写,但仅是供买车一方与保险公司协商涉案事故车辆赔偿事宜,魏某对该案诉讼过程完全不知情。可见,魏某并无提起诉讼的真实意思表示。

  经过一系列调查核实,沧州市检察院认定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冒名虚假诉讼案件,随即向河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至此,一起精心策划的虚假诉讼案告破。

  ■检察官说法:

  一切虚假,定会露马脚

  保险理赔中的虚假诉讼是当前汽车保险行业面临的一个顽疾。实践中,汽车保险涉及人身伤残鉴定、车辆损失评估、修理等环节,尤其是汽车配件利润空间大、行业垄断强,极易形成黑色产业链,既侵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行业形象,还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秩序,已成为司法领域合力打击的重点和难点。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诉讼当事人,有的为了能够获得高额索赔,与汽车修理厂人员串通,向法院提交不实的修理费、鉴定费等票据;有的托人找关系签订假的劳动合同,出具虚假的误工证明、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及居住证明;还有的则想方设法与单位协商,让单位为其出具虚假的高收入证明,竭尽全力争取高额赔偿,这就需要办案人员细心核查诉讼当事人提交的每一份证据的每一个可疑之处,包括诉讼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书证、物证等,从细枝末节中找破绽、查漏洞。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虚假诉讼行为,仅仅通过书面审查是不可能完全确定的,一般都是从其违法之处入手,深挖不合常理、可疑之处,围绕着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开展调查核实,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甚至是柳暗花明的结果,从而有效遏制行为人的不良企图,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要摒弃“只要周密安排,就不会被发现”的错误想法,因为一切“虚假”,定会露出“蛛丝马迹”,也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要时刻谨记,法律维护的是合法权益,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也绝不允许被肆意践踏,公平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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