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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不培训被“炒” 法院判公司无责

律师提醒,以不正当方式对抗单位用工管理并不可取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6-24 08:02

  原标题:员工拒不培训被“炒” 法院判公司无责(主题)

  律师提醒,以不正当方式对抗单位用工管理并不可取(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庞慧敏 通讯员 蒋少萱 实习生 何婉媚

  因业绩不佳,职工蔡依山(化名)被公司要求参加一个月的培训,在公司屡次催促后依然不执行,被“炒鱿鱼”。蔡依山向法院起诉公司索要赔偿。日前,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判决,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拒不培训被“炒鱿鱼”

  由于蔡依山2020年1月至5月的销售目标没有完成,公司向他发出培训通知,要求他于6月28日到公司深圳总部参加岗位及集团规章制度、业务技能培训,时间30天。不按时参与培训者视同旷工,将依据合同,视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需支付补偿且有权追究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培训时间长、地点远、食宿交通费自理,公司要求我去深圳参加培训,是为了逼我辞职而做出的不合理安排。”蔡依山决定不前往总部参加培训。

  7月1日,公司再次向蔡依山发出督促回岗培训通知,蔡依山还是没有前往深圳。

  7月3日,公司向蔡依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9天内,蔡依山接连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

  双方各执一词

  “我和上级经理说我不去培训,经理没催我去培训,还继续给我安排工作,我便认为可以不去培训,继续正常工作。”蔡依山认为,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便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74万元;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9万余元。

  公司称,“蔡依山无故旷工5天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为严肃劳动纪律,公司经研究并征得工会同意后,作出和蔡依山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公司解除与蔡依山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公司指出,蔡依山如果对公司的工作安排有异议,应当第一时间与公司沟通。公司多次督促蔡依山按时参加培训,蔡依山均消极应对。另外,培训通知上写的住宿自理,指的是员工在公司外住宿产生的费用。“他如果不在外住宿,而是申请员工宿舍,培训期间不会产生住宿费。”

  仲裁委作出裁决,对于蔡依山要求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蔡依山不服,向柳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万元。

  职工需以正当方式抗辩

  经柳南区法院判决认定,蔡依山与公司2014年5月23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向蔡依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万元。

  柳南区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行使用工管理权,其中包括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薪资报酬、工作内容进行分配调整,调整应具有正当性。公司安排蔡依山到总部参加培训,并非对其工作岗位、薪资报酬进行调整,而是将其工作内容调整为30天业务培训。

  法院还指出,蔡依山虽对公司安排其参加培训有异议,但其收到通知后,没有向公司反馈意见或履行请假手续,而是直接不去参加培训,其行为已构成旷工。公司与蔡依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双方劳动合同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蔡依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覃鸿伟认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均应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在这起劳动纠纷中,双方合同中已经明确对员工进行合理的培训,双方均应遵守。员工在没有提出合理、合法的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应遵循企业合理正当的安排,擅自离职行为应视为旷工。

  覃鸿伟提醒,作为职工应该尊重企业的用工权,另外要判断企业的决定是否存在合同依据或者正当性。如果合理、正当应予以接受,如不合理应明确、及时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以不上班或者不正当的方式来抗辩用人单位并不可取。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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