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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联合出台意见惩治电信网络诈骗

盗用身份证办手机卡银行卡等属于犯罪

来源:中工网
2021-06-25 15:19

  中工网讯 记者23日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意见二》共十七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意见二》明确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特别是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意见二》专门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二》还明确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意见二》又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二》也明确了盗用身份证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行为属于犯罪。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意见二》完善了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呈现链条化、产业化趋势,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意见二》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时通讯信息的发送地、到达地等,“猫池”等网络硬件设备的流转地等,均纳入管辖范围,继续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大管辖”原则。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地域性特征,《意见二》规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调取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调取人员、调取形式、调取程序进行了相应的严格规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同时解决传统的异地调取证据材料耗时长、效率低的问题。

  据悉,2016年12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年多时间以来,全国公检法机关适用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意见一》侦查、起诉、审判了一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95%以上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于有效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意见一》规定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基础上,《意见二》还规定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这一举措跳出传统的受偿顺序,优先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从而让最需要受到救济的群体,最优先得到帮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更好地摆脱困境。(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杨侃昕)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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