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婚后积蓄了100万元存款。从公司辞职后,因个人创业需要,丈夫与我协商要求从存款中借出50万元。经我同意并交付后,丈夫向我出具了一份借条且写明了前述情况。
两年后的今天,我与丈夫感情已经破裂并准备协议离婚。然而,丈夫认为上述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不同意折抵其应当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花莉莉
花莉莉读者:
丈夫的理由不能成立,你可以要求折抵。
一方面,你与丈夫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一般而言,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共有,但也允许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你与丈夫协商一致后,丈夫从已有夫妻共同的100万元存款中借出50万元用于其个人投资使用,并立下了借据、写明情况,表明双方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就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一人一半,属于丈夫的部分已经析出。在双方有着明确借款意思的情况下,自然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而不能仅以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另一方面,丈夫的借款可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折抵。
就离婚时夫妻之间借款的处理,一般应当根据其来源处置。如款项来源于出借方的个人财产,应当按照普通的借款处理。如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本质上是借款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离婚时要么直接折抵借款一方应当分得的份额,要么由借款方向对方返还借款,返还金额为未偿还部分借款的一半。不过,无论哪一种方式,其最终结果都是一样的。
廖春梅 法官
(据《劳动午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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