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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滑倒认定工伤需甄别

来源:中工网
2021-06-26 08:29

  2017年2月,老吴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不慎滑倒受伤。5月,公司向所在地的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公司所在地人社局认为,老吴系在骑行电瓶车上班过程中,因雨天路滑不慎摔倒导致受伤,整个事发过程中,不存在第三方侵害的情况,系为老吴不慎驾驶所致。工伤认定过程中,老吴也不能提供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是其他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以证明该事故中其受伤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认为此次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最终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老吴收到决定书之后表示不服,于是老吴又先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再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上班路上滑倒受伤,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其实还是需要甄别具体的情况再加以判断的。

  一、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可认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精神,认定工伤需要同时符合三个关键词。一是“上下班途中”,主要是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因此在前述案例中,法院认为,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外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事实与成因无法查清,法院推定老吴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区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是正确的。

  二、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还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符合这项规定,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要提醒的是,同样“上班路上摔倒受伤”,也存在着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例如,2019年2月17日,小王在工厂食堂吃完早餐之后,便步行至车间上班,由于雨天路滑,小王不慎在厂区道路上摔倒造成了骨折。为此申请工伤认定,就得到认可。人社部门认为:在本单位食堂就餐是工作的合理延伸。小王虽然还未正式上班,但自本公司食堂去车间上班的路上,因地面湿滑摔倒,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据《劳动报》报道 张佶)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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