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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应赔偿双倍工资

来源:中工网
2021-07-07 15:24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14日,我入职一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人事主管口头承诺月工资32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缴纳社保。入职后我多次要求公司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被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因公司始终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我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负责人说我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超过一年,视为双方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拒绝支付。请问律师,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否赔偿双倍工资?

  读者 李女士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的本人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自您入职之日起满一年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该公司与您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您补订劳动合同,未能依法与您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您作为劳动者有权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及时与您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未给您缴纳社会保险费,侵犯了您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您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公司为您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据《天津工人报》报道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姚丹供稿)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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