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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新时代的家庭劳务平等

来源:中工网
2021-07-08 08:58

  浙江台州的齐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一直在老家带孩子,丈夫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闹至法院诉讼离婚,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近日,浙江台州法院审结了上述离婚案,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一审判决准予杨先生和齐女士离婚,孩子由齐女士抚养;参照当地生活水平,杨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8400元,同时补偿齐女士1.5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补偿权仅仅是在离婚时行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至于补偿数额,应考虑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家务劳动补偿权在行使中可以协商,也可以起诉。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存在,肯定了在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中其中一方对于家务的付出。

  但是由于家务劳动具有一定隐蔽性,没有任何办法能衡量其所附带的经济价值,所以大多数的争议也就源于此。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杨先生则提出齐女士婚前就无工作,不存在为照顾家庭放弃工作。在综合考虑各方情况下综合该案实际,法院认为齐女士所求补偿款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补偿由齐女士提出的19万元变为1.5万元。在衡量相关问题的时候,我们应该把夫妻双方合并看作一个整体,我们应该确立夫妻双方具有相同的地位,也具有相同的义务,在夫妻双方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情况下,就应该默认夫妻双方对于家庭的付出就是相等的。在此案家庭关系中,齐女士仅作为家务劳动付出,并未有产生任何实质的经济价值,离婚后共同分割财产,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是肯定了双方在婚后生活拥有同等地位。补偿存在的意义应该是女方在婚后三年获得家务劳动能力与男方获得工作能力的价值差别。而不是女方作为家务劳动的付出“酬劳”,因为承担一半家务原本就是男女双方的义务。

  所以,法院的判决是依据了相关法律,尊重男女平等原则,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付出。(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周狶谛)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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