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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来源:中工网
2021-07-21 08:25

  案情介绍

  李某系某网络公司的员工,任保安一职。2020年10月2日晚19时30分左右,李某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某公安分局给予李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为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25日,但李某主观上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那么,李某可以在此情况下申请暂缓执行吗?

  律师解答

  所谓“暂缓执行”,是指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暂不予执行,而不是不再执行。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维持,被处罚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诉讼后维持的,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应当交付执行。但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也不再对被处罚人执行行政拘留。

  那么申请暂缓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由此可见,暂缓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3.提供合格的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本案中,李某主观上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而非斗殴。因此,李某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提下,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李某符合暂缓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就可以作出对李某暂缓执行的决定。

  (据《天津工人报》报道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赵督供稿)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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