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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来源:中工网
2021-07-21 09:18

  案情介绍

  我和我的老伴仅有一个儿子,儿子常年居住国外,老伴于2018年12月去世。因为我身体不好,日常生活需要有人照料,所以在2019年2月1日与孙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由孙子对我的生活进行照料并承担生养死葬等义务,我百年后自己名下房产遗赠给孙子。2020年10月1日,孙子以工作变故需要出差为由将我送至养老院,半年才探望一次,我几乎得不到孙子的照料。请问律师:我能不能解除与孙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读者 王先生

  律师解答

  依据《民法典》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本条规定的遗赠扶养人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结合本案,您与您孙子约定,由您孙子对您的生活进行照料并承担生养死葬等义务,您百年后,将您名下房产遗赠给您孙子,您孙子又非您的继承人,所以您二人签订了一份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您是遗赠人,您孙子为遗赠扶养人。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40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之规定,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将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结合本案,您与孙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初衷是为能够得到孙子的悉心照顾和精神慰藉,孙子将您送入养老院显然是为了逃避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造成协议无法履行。所以您有权主张解除与您孙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协议解除后,您孙子将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律师提示

  如遗赠扶养人对遗赠人尽了生养死葬义务,但在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过程中实施了导致被扶养人死亡的行为时,应当参照继承权丧失的相关规定,剥夺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卢彦民 林璐璐供稿

  (据《天津工人报》报道)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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