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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后,担责30%变60%

来源:检察日报
2021-07-21 10:13

  原标题:抗诉后,担责30%变60%

  汪宇堂 周闻胜

  “前两天,收到河南省高级法院改判的判决书后,我们一家人特别激动,谢谢检察官,谢谢检察院!”近日,受害人王建民等人握着前来回访的检察官的手表达感激。

  案发:送医30天后妻子去世

  2006年1月18日,因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王建民的妻子李丽被送往河南南阳某县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股骨多段粉碎性骨折。2006年1月23日,医院为李丽进行左股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同年2月6日,李丽出现高热。随后,她四肢麻木无力,病情逐渐加重,被诊断为格林巴利综合征。2月19日,李丽病情危重,呼吸心跳骤停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王建民等人认为,因医院超剂量使用抗生素以及治疗不当,才导致妻子去世,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后经调解撤诉。因无法就赔偿问题与医院达成一致,王建民又重新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55万余元。县法院一审宣判后,王建民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7年7月,县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医院存在使用抗生素欠规范以及书写病历不规范的过失行为,结合李丽的病情,认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判决医院承担30%计9.4万余元,加上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共计赔偿11万余元。王建民等人不服,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11月,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在核算具体赔偿数额时采用标准不当,改判医院赔偿王建民等人20.7万余元。王建民等人对于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旧不满,向南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审查:医院担责30%明显不当

  “我老婆死时才41岁,还很年轻。是医院超剂量使用抗生素才让她送了命,我们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2020年8月10日,王建民等人向南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邓艳娜接待了他们。

  经过认真审查卷宗,了解基本案情,查阅相关医学、法学资料,并多次到案发地,找到相关涉案当事人详细询问与核实,检察官认为,法院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当。

  首先,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明显过错。医院对李丽多种抗生素同时使用明显违背相关诊疗规范,且连续20天超剂量、同步使用三种抗生素,却不告知抗生素的毒副作用;抗生素不良反应发生后,不让转诊治疗,造成患者死亡,县法院就“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委托河南省某医学会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书认定,医方存在抗生素合理应用欠规范的医疗过失行为,但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其次,医院存在诊疗不当的行为。李丽的病历中存在多处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情形,如签名混乱、签名不实,该签名却未签名;病历记录对关键病情(如四肢肌力等级)前后矛盾,且会诊记录中存在涂改,亦违反相关法律和规范要求;李丽病情危重期间多日的护理记录缺失。此外,案涉病历资料还存在重要检验报告单填写不规范等情形。

  南阳市检察院认为,法院判令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与其过错程度不相适应,有失公平;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报告所依据的病历资料存在瑕疵,结论有失客观,遂提请河南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

  抗诉:改判医院承担60%的责任

  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关于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与其过错程度不相适应的抗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撤销县、市原一、二审判决。判令医院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建民等人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1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目前,医院已按照判决书赔偿王建民等人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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