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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重特大疾病患者看病就医更省钱

来源:云南日报
2022-06-11 13:34

  原标题: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引题)

  重特大疾病患者看病就医更省钱(主题)

  云南日报记者 陈鑫龙

  近日,云南省出台《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措施》从7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全省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

云南日报美编 张维麟 制图

  对四类人员分别实施医疗救助

  《措施》明确,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现行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按照四类分别实施医疗救助。一类人员:特困人员;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四类困难人员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认定后享受相应待遇,原则上认定之前90天(含)内及认定后产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在云南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在提出申请前90天(含)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总费用达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以上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4倍(含)且家庭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

  在认定地参保的,可通过一站式结算直接享受救助待遇;未在认定地参保的,依照申请在认定地予以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待遇。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纳入云南省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云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措施》指出,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确保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对医疗救助对象全覆盖。新增医疗救助对象不受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限制,做到医疗救助对象新增一人、标识一人、参保一人。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对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由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保持现行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政策稳定,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二类人员给予定额资助。资助参保标准,以缴费时所属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为准,已缴纳参保费用的不退不补。定额资助标准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变化合理确定,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全省统一执行并动态调整。

  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措施》指出,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2023年前实现医疗救助州、市级统筹,加快推进统筹地区内医疗救助基金统收统支和政策统一。落实各级医疗救助财政分担责任,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增强医疗救助保障能力。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除复诊和急诊抢救外,未按照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对一类、二类人员取消起付标准,三类人员按照基数10%确定,四类人员按照基数25%确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累计计算。对一类人员保持现行救助支付比例稳定,二类人员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三类人员按照60%支付比例救助,四类人员按照50%支付比例救助。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由各统筹地合理确定。 同时,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一类、二类人员在州、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

  此外,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大病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一类、二类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保障能力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

  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措施》指出,健全因病返贫致贫预警机制,对照农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底线,结合实际确定监测标准。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优化申请、审核、救助给付程序,实行医疗救助对象医保三重制度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对民政、乡村振兴、工会等部门推送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医保部门要及时在医保系统中做好标识,确保待遇精准兑现。做好医疗救助与社会救助经办协同对接,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

  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照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执行认定地所在统筹地救助标准。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一类、二类人员在州、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

责任编辑:宋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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