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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指纹打卡记录 不能确认迟到早退

来源:中工网
2022-06-15 14:41

  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近日以指纹打卡记录为凭,认定我两个月来迟到、早退21次,并依据其规章制度及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在打卡记录系公司单方制作,未经过我确认,且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确认记录真实性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读者:韩茜茜

  韩茜茜读者: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一方面,指纹打卡记录不能作为认定你迟到、早退的唯一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其中,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指纹打卡记录由于具备相应特征,无疑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指纹打卡记录可以当然地达到其所证明的效果。因为,但凡证据都应当同时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指纹打卡记录的证据效力与否,同样应当审查其客观性。

  正因为指纹打卡记录具有可以人为修改的特性,所以,决定其在取证方式、取证过程、取证内容的保存等诸多方面有着特殊要求。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纳的指纹打卡记录包括:双方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真实性做出保证的;以推定的方式可以认可其真实性的;经适格专家鉴定未经修改的。

  本案中,你不认可公司提供的指纹打卡记录,意味着公司与你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指纹打卡记录的客观性上。而公司无法满足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要求,那就意味着其不能完全证明你具有公司制度规定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如果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那就意味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颜东岳 法官

  (据劳动午报消息)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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