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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立长效机制让建筑行业农民工安“薪”

来源:中工网
2022-06-20 10:43

  中工网讯 据安徽工人日报消息,为有效防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加强源头治理,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并自今年 7 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现行的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强有力的管控措施,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施用工实名登记。凡未实行实名制信息登记的建筑农民工(包括临时建筑劳务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实名制登记制度不落实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监管要求规范工资专用账户名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有 2 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同时在建的,可开设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的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进行管理。凡未设立专用账户或开设专用账户但未使用及专用账户资金未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当地人社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账户中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免交,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存储比例。推行工资保证金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拒不垫付的建设单位,记录不良信用;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记录不良信用,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但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代发,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涉及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对拒不先行清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通知要求,省、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分级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列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名单。对直接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列入名录的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被列入名录的专业承包企业。列入名录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列入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优质工程;列入名录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被列入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省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市、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安徽工人日报记者 夏梦)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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