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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山西日报
2022-06-20 13:04

  原标题:辞职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3月初,彭某因公司5年未涨工资决定辞职。他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请公司批示”。4月底,彭某离开公司。但5月20日,他竟收到了法院传票:公司起诉他旷工,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彭某认为已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他和公司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起诉他没有法律依据。彭某和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呢?

  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取决于彭某辞职行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包括三类情形,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是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是用人单位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包括预告解除、通知解除与立即解除三种情形。预告解除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自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法律效力。通知解除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针对用人单位的一些违法行为,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赋予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该种情形下,如用人单位出现法定事由,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立即解除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时,劳动者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就本案而言,彭某向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有“请公司批示”字样,应认定为是向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彭某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取决于公司的批准时间,在辞职报告被公司批准前,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如果,彭某辞职报告没有“请公司批示”等协商的意思表示,而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预告解除的情形,三十日预告期满后彭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即告解除。

  生活中很多人认为,辞职就等于解除了劳动关系。事实上,辞职与解除劳动关系是相互关联,但并不完全等同的两个行为。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之一。

  另外,提醒各位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的主要依据,在辞职时,要及时请用人单位出具。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好工作交接,与用人单位协调好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避免产生劳动关系纠纷或给自己后续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来释放工作压力,但劳动者在处理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时切不可任性,应诚实守信、谨慎对待,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身的权益。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王焕彬律师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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