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反悔将买方告上法庭 法院:继续履行合同! - 权益 -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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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反悔将买方告上法庭 法院:继续履行合同!

来源:中工网
2022-06-21 07:44

  一方认为是对方掌握实情却故意隐瞒,另一方觉得买卖是你情我愿没有问题。一套二手房在成交过户的第二天,被告知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卖方陈先生不淡定了,在沟通取消交易未果后,将买方刘大妈和中介杨先生告上了法庭。最终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1年,家住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的刘大妈委托好友杨先生,帮其在老江东地段寻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杨先生通过宁波某中介公司物色到房东陈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

  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的中介合同,并约定了最后的购房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几天后,刘大妈与陈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然而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属于征收范围之内。

  卖方陈先生的第一感觉是自己卖亏了想反悔,随后他联系了刘大妈和杨先生,表示要取消交易。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将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并将杨先生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大妈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陈先生名下,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

  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陈先生认为两被告明知要拆迁,却故意隐瞒,按照相关拆迁政策估算的话,自己的损失至少有100万,因此要求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刘大妈则表示,房子是陈先生主动卖的,房源是杨先生找的,自己按照合同付清房款,过户也办了,双方交易属于你情我愿,陈先生的诉请有违诚信原则。

  在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张波萍介绍说,陈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而这一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区域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原告为出售房屋,在多家中介机构挂牌,其对于包括房屋即将面临拆迁在内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之内,故拆迁并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事情。另一方面,情势变更原则只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全额付款及过户手续,被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

  (据浙江工人日报消息 浙江工人日报记者胡翀 通讯员邵珊珊)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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