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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劳动者持工资条成功维权

来源:中工网
2022-06-24 14:12

  因补缴社保问题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总工会求助。在工会律师指导下,劳动者发现有力证据——工资条,并及时举证,最终胜诉,保障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职工与公司协商补缴社保被拒

  2012年2月2日,操作工刘某入职广东某股份公司灯杯部门。但公司2015年3月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双方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1日。

  刘某告诉记者,按照他2012年入职时间算起,公司有三年未履行为他缴纳社保的义务。就此问题,刘某多次跟公司协商要求补缴社保,但公司均予以拒绝。

  刘某遂于2021年8月9日向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21年8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以此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后经裁决,刘某的请求获得劳动仲裁委支持。但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至白云区人民法院。

  工会律师提醒职工补充证据

  为此,刘某向白云区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白云区总工会委托工会律师吴晓娣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吴晓娣仔细查阅该案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向刘某了解详情,期间发现刘某保留了他入职以来的全部工资条,工资条上清晰记录其入职时间,但刘某未将工资条作为证据提交。吴晓娣提醒刘某,在案件举证期限内补充工资条作为证据材料。“每次发了工资条,我都好好收集保存。没想到这个小习惯起了大作用。”刘某说。

  今年5月28日,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刘某与公司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21年8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

  为感谢工会的帮助,6月13日,刘某给白云区总工会送上印有“职工娘家人 维权见真情”字样的锦旗。

  ●律师建议

  劳动者要保留能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的入职时间问题。”工会律师吴晓娣表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吴晓娣说,“本案中刘某已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其入职时间,但公司未提交入职登记表等证据,仅凭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作为刘某入职时间。因此,法院未采纳公司的意见。”

  吴晓娣建议,劳动者应尽量保留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条、劳动合同等书面证据,发生劳动纠纷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的劳动权益。

  (据南方工报消息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蒋艺翎)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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