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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员工提前离职需赔偿单位,无效!

来源:中工网
2022-06-25 15:05

  读者李芳芳反映说,她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她提前离职,必须向公司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上个月,她因另有发展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近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要求她兑现承诺。

  她想知道:在公司不能证明自身存在损失的情况下,她能否拒绝公司的要求?

  法律分析

  李芳芳有权拒绝公司的赔偿要求。

  一方面,员工提前离职需向单位赔偿一个月工资的约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90条分别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没有提到劳动者提前离职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更何况你已经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换句话说,即使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只有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李芳芳与公司之间的约定,从一开始时就因违法没有约束力。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在公司不能证明其存在损失的情况下,李芳芳同样无需对公司进行赔偿。

  (据劳动午报消息 廖春梅 法官)

责任编辑: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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