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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异物,挑衅哪些法律底线?

——上外一男生向女生杯中投放异物事件法律评析

来源:中国妇女报
2022-06-29 10:44

  原标题:投放异物,挑衅哪些法律底线?(主题)

  ——上外一男生向女生杯中投放异物事件法律评析(副题)

  从黄山某中学女生被同班男同学下药、深圳女子水杯被熟人下药,再到广东女孩被公司主管下药致中毒死亡……女性安全问题不容忽视。近日,上海外国语大学通报一学生被投放异物事件冲上微博热搜,再次挑衅社会法治与道德双重底线。

  6月12日,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名女生在图书馆自习时,疑似被一男生投放异物,引发多方关注。当事女生回应称,感觉咖啡味道不对没敢吞,之后去保卫处调监控,发现男生往其咖啡里加了东西。6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发布警情通报,所投异物为网上购买的牛磺酸泡腾片,相关调查工作在进一步开展中。6月14日,上海外国语大学称因涉事男生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按程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党规党纪,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尊重妇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如何提高女性社会安全感,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是值得我们深思的课题。基于此,本文以此案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牛磺酸泡腾片是什么?

  笔者以“牛磺酸泡腾片”为关键词在多家电商平台进行搜索发现,涉及牛磺酸相关宣传多为保健食品、运动营养产品等。但亦存在不少店铺以“情人迷”“听话”“春欲”等低俗露骨的标题、宣传语及图片为噱头,吸引买家注意,并强调无色无味,保密发货。目前,电商平台上多数以色情为宣传的牛磺酸泡腾片已下架,相关词条也已进行修改。

  据多家媒体公开报道,牛磺酸泡腾片包含牛磺酸、咖啡因、烟酰胺、肌醇、维生素B1、B2等,有缓解疲劳、镇痛、解热等作用,常用于抗病毒治疗。其中,牛磺酸是许多功能性饮料中通常含有的成分。目前尚没有研究表明该药物对性功能的提升或抑制有任何必然关系。同时,过量服用相关药物将会对人体神经中枢产生影响。

  涉事男生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犯罪行为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诸如故意、过失、目的等与犯罪客观要件诸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的有机统一。回至本案,在有监控予以佐证的前提下,涉案男生在公众场合往女生杯中投放不明物已是不争的事实。也即,涉案男生在客观方面实施了不法行为。故本案关键之处在于主观要件上,涉案男生对于不明物的认识及投放不明物时所积极追求的后果。而这可根据涉案男生购买记录、网络平台搜索、咨询记录等综合考量。

  如上所述,牛磺酸泡腾片并不能达到使人失去意识或是陷入迷幻的效果。若涉案男生受到商家宣传诱导,误认为牛磺酸泡腾片具备催情功效而进行购买,并公然在女生杯中投放,预谋实施性侵害,则涉案男生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且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药物不具备功效及女生发现)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具有可罚性,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若涉案男生不具备上述主观意图,仅是出于恶作剧、寻求刺激、取乐等其他目的购买牛磺酸泡腾片,并在公共场所往他人杯中投放异物,虽未对他人造成实质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但涉案男生的行为仍可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商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商家为一己私利,将尚无证据证明具有致幻或催情功效的牛磺酸泡腾片夸大宣传为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违反广告法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第9条“(八)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之规定。其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规定,商家也即广告主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222条、266条分别对虚假广告罪、诈骗罪进行规定。在达到刑法制裁情况下,商家是构成虚假广告罪抑或诈骗罪取决于受到广告虚假宣传欺骗的消费者是否具有财产损失。

  著名法学家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受骗者的财产交换失败、处分财产的目的难以实现,就意味着存在财产损失。受到广告虚假宣传的误导,如果将消费者的消费支出做个别的判断,应认定有财产损失,可成立诈骗罪;如果将消费者的支付与获得商品或服务价值做整体判断,认为消费者没有损失,虚假广告罪才有适用的可能。故而,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于商家不能满足消费者交易目的的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认定为诈骗罪,更能积极地防范犯罪。

  此外,明知买家购买产品用于犯罪行为,商家仍为买方传递诸如“提前倒入酒水饮料中使用”“事后查不出来”等诱导话语,会涉嫌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据刑法第295条之规定,最高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电商平台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29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负有对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信息核验更新的义务,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未尽到审慎监管义务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能面临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面临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若明知卖家存在销售“迷药”等违法犯罪行为,还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的,依据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电商平台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共犯,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020年7月30日,各界广泛热议的“深圳女子被熟人下药”案以检察院存疑不捕落下帷幕。与本案相类似的点在于“男子下药”“公众场合”“被发现”等。本案的处理结果是否会不同于两年前,主要取决于涉案男子主观意图,意图之不同带来处理结果的差异化。

  面对网络世界种种黑色交易链,在无法左右他人不法意志的情况下,强化监管与惩戒体系必不可少亦刻不容缓。在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道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马斌 徐秋玉 作者分别系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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