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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抚养费约定不可随意要求变更

来源:中工网
2022-06-29 10:02

  【案情介绍】

  林某父母于2019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林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孩子”。2021年,林某起诉称,其母亲为了照顾其生活,收入减少,不能满足林某的实际需要,因此要求其父林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那么,林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依据上述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或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子女并非随时可以向父母要求增加抚养费,只有在必要时才能提出相应的要求。

  本案中,林某父母离婚时,双方应当对自身及家庭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林某母亲自愿承担林某的全部抚养费。自林某父母离婚至起诉之日仅两年有余,林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该两年中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发生重大变化,也未举证证明其母亲收入情况明显降低至不足以维持林某实际生活水平的地步,故林某要求林某某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生活费可由乙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承担均可,在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且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不能随意变更的。但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有向离异父母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确实存在可变更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子女应当及时行使这一权利。如果由此引发争议,应及时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只有在有证据表明子女确实提出了变更抚养费用的主张时,法院才能据此判决变更。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宫祥兰供稿)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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