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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不能上班被公司违法辞退 工会法援帮保洁员重返工作岗位

来源:中工网
2022-07-05 07:06

  历经一年多的诉讼,刘某终于在近日拿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书。面对为她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会律师,她一再表示:“太感谢工会了,我能顺利返岗了!”

  保洁员工伤未愈,请休病假被公司拒绝

  刘某于2018年6月13日入职,公司安排她从事保洁员工作,月工资标准为2640元。2018年10月6日,刘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7月28日,刘某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但其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

  刘某的停工留薪期间为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6日,但停工留薪期满后其伤情尚未痊愈。为了养伤,她一直向公司请病假休息。2020年8月,公司通知她于该月23日返岗上班。她认为自己尚处于伤病状态无法返岗,况且8月23日是周日,所以,她于8月24日再次到公司提交休病假申请,但公司没有收取该请假条。8月28日,公司以连续旷工5天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律师详查案情,依法提出仲裁请求

  因不懂法,刘某不知道如何处理被公司辞退事宜。有朋友告诉她,工会可以帮助职工免费打官司。于是,她就近找到了密云区总工会。听了刘某的介绍,密云区总工会按规定受理了刘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同时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王玉娟为她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通过分析案情,王律师认为公司的做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刘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经多次沟通,王律师帮刘某从其微信中找到了公司拒绝接收病假条的聊天记录。掌握相关证据后,王律师为刘某撰写了仲裁申请书,并递交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此次仲裁的请求内容是,要求公司继续与刘某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2020年6月20日至2021年3月31日生活津贴17600元。

  仲裁庭审中,公司辩称,刘某受伤后一直未上班。期间,公司支付刘某工伤医疗期工资、病假工资、生活津贴至2020年6月19日。此后,公司要求刘某到公司说明不上班的原因,告知其医疗期已满3个月,之后没有再收其假条。

  对于不同意刘某继续休病假的原因,公司称其曾明确告知刘某需提交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疾病的医疗诊断证明,否则不能休假。由于刘某一直没有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请假手续,故认为她之后提交病假条没有依据。因刘某自2019年8月之后未交假条,尤其是2020年8月24日也未向公司提交合格的请假手续,所以,不同意与刘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工伤未愈仍应休息,法院判令恢复劳动关系

  经审理,仲裁机构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遂裁决公司与刘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王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以刘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应就刘某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旷工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为确认刘某是否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旷工行为,王律师在庭审前问刘某是否有证据证明公司拒绝收病假条,刘某说她有与公司人事负责人的通话录音。在录音中,刘某问对方:“8月24日我去送的假条,到那儿后您不收假条,是不是?”该负责人回答:“您早就超过医疗期了。”从双方对话内容看,公司人事负责人未对刘某陈述的“8月24日去送假条,公司不收假条”明确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王律师认为,这一点可以认定为公司拒绝收假条。如果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刘某就可以要求公司向她支付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因此,王律师认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在谈及诉讼请求时,王律师问刘某是想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还是恢复劳动关系?刘某说,根据她个人情况,若再找其他工作比较困难,希望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因此,诉讼请求是再次确认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刘某确于2020年8月24日到公司提交假条,公司以超过医疗期为由未予收取。在此情况下,虽然刘某的停工留薪期及医疗期已满,但在医院仍为其出具休假证明的情况下,公司应结合刘某的身体状况对其另行安排工作。只有在调整工作后,刘某仍不能从事相关工作,公司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公司未这样做,其在刘某提交假条其未收取的情况下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妥,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继续与刘某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模律师说法

  员工利益无小事 工会倾心解忧愁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服务团成员沈腾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工伤医疗期病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中,密云区总工会通过律师向保洁员刘某及时提供了方便快捷、精准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在援助过程中,律师通过深入剖析案情,准确找出案件的关键证据,即刘某向用人单位及时提交病假条和单位拒收的微信聊天记录、物流记录和录音证据。在充分的事实证据面前,用人单位不得不低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效维护。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石。本案充分体现了北京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专业水准和责任担当,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体现了北京工会“群众利益无大小,倾心为民解忧愁”的法治温暖和人文关怀。

  协办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据劳动午报消息 劳动午报记者 余翠平)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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