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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包裹遗失由谁买单?

来源:中工网
2022-07-05 07:42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因快递包裹丢失引发的纠纷并非少数。那么,此类后果应当由谁来买单呢?针对不同情况,以下案例分别作出了相应的法律分析。

  【案例1】

  委托代收,包裹丢失自认倒霉

  快递员按照李女士提供的地址将包裹送到小区后,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李女士。李女士表示自己正在做核酸检测,要求交由门卫代收。门卫代收后,电话告诉李女士务必当天取走,因为自己要轮休。时隔两天,李女士前往取包裹时,发现已经丢失。李女士能否向快递公司、门卫索要赔偿呢?

  【点评】

  李女士不能向快递公司、门卫索要赔偿。

  一方面,快递公司只是对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货物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根据李女士的指示,将包裹交给小区门卫,门卫签收后意味着快递公司已经完成了自身义务。另一方面,《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门卫属于无偿保管,且已经告诉李女士务必当天取走包裹,李女士未能按时前往,不能认为门卫对丢失包裹有着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案例2】

  擅自存放,快递公司难辞其咎

  快递员将方女士的包裹送到约定的小区后,见小区因疫情防控不让进出,便随手将包裹放在工作人员临时设置的收柜中,既没有嘱咐工作人员,也没有告知方女士相关情况。三天后,经查询得知原委的方女士前往代收柜中寻找时,包裹早已不见踪影。方女士能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吗?

  【点评】

  方女士有权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递员未经方女士许可,擅自改变投递地点甚至没有告知,无疑与之相违。而《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快递公司必须买单。

  【案例3】

  未办保价,贵重物品低价赔偿

  钟女士发现自己的包裹被丢失后,即向快递公司提出了巨额赔偿:包裹中是丈夫从老家寄给她的价值26万余元的金首饰。而快递公司坚持其并不清楚是什么货物,商品并未保价,只同意按照运费8倍标准赔偿。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钟女士真的只能接受贵重物品低价赔偿的后果吗?

  【点评】

  钟女士只能接受。

  《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在未办理保价的情况下,寄件人如果主张按照丢失或损坏快递的实际价值赔偿,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寄件的事实以及所寄货物的实际价值。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是说,如果钟女士不能举证证明,便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据劳动午报消息 颜梅生 法官)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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