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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应该知道的十大特殊保护(上)
//www.workercn.cn2016-03-07 14:40:05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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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关于职场女性的话题纷至沓来。然而,一些涉及女职工切身权益的内容,仍有必要加以强调和普及。比如,女职工能否休痛经假?单位是否应为女职工婚检提供指导?……为了向女职工和用人单位普及这些法律知识,本报通过上、下两期专题报道,结合基层单位女职工反映的典型案例、现象,向大家介绍“女职工应当知道的十大特殊保护”,并邀请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褚军花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条文予以点评。

  女工被疑生二胎 求职受阻可维权

  “我今年28岁,小孩已经两岁多了,按说我工作履历较好,找工作应该容易,没想到近日应聘了好几家单位,都因为被疑生二胎而未聘用我。”苏女士说:“第一次应聘时,对方得知我生的是女孩而老公又是独生子女时,一再问我何时生二胎。我说自己暂时没打算生,该单位将信将疑,最终没招用我。后边几家单位也是这样,其中一家企业让我签不生二胎的承诺书,我不同意,结果那份工作也吹了。这是不是就业歧视?”

  据了解,自从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实施后,像苏女士这种有可能生二胎的女性在应聘中碰壁的情况陡增。不少达到已婚适育年龄、或近期有生育愿望的女求职者,即使成绩优异,招聘单位也会拒之门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经理向记者介绍说:“用人单位也有苦衷,女职工怀孕后要经常请假去做孕检,妊娠反应大就长期请病假;休完产假,每天还得有喂奶时间、小孩生病请事假。这样一来,前后加起来得有三四年。若再生二胎,又好几年过去了。”

  褚军花解答:《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该法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如果求职时遭遇就业歧视,可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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