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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产假该如何休(图)
//www.workercn.cn2016-03-14 11:29:13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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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各地关于全面放开二孩的配套法规政策也陆续修订出台或正在修订中。其中,女职工最为关心的产假(又称生育假)问题,各省市修订后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尽相同,如山西、安徽、江西、山东、四川、宁夏6省份的产假为158天,福建产假最短158天最长可休180天。产假牵涉到女职工的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多项切身权益,法官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注意与产假相关的以下事项,避免产生相应的劳动纠纷。

  产检请假不得扣工资

  小丽是大地公司的一名行政文员,2014年4月怀孕后,因要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故按照建档医院的要求定期向公司请假进行产检。后来小丽发现,每个月银行账户中的工资数额比先前的少了数百元。经与公司反映,财务部门反馈说是因为产检期间请假均按照病假处理,所以工资数额有变动。小丽认为不合理,经协商无果,以要求大地公司支付工资差额3000元为由,提起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大地公司应当按照小丽的工资标准补足差额,大地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要求无需支付工资差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大地公司将小丽的产检期间视为病假期间,并比照病假待遇扣发相应的工资,于法无据,因此应当向小丽补足工资差额3000元。

  法官讲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在产检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前检查请假时,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当然,在此期间女职工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履行相应的请销假手续,并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孕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产前假与产后假须区分

  2014年10月,小美检查出怀孕后,第一时间告诉了她的用人单位天空公司,并告知了预产期在2015年7月18日。小美由于有流产史,医生建议后期在家养胎,于是小美从2015年6月5日开始请假在家保胎,6月30日顺产一名男婴,当日向公司申请休产假128天,公司予以批准。在临近产假结束时,由于身子恢复慢,又想多些时间照顾宝宝,于是小美又向公司申请多休两个月假,但天空公司人事部认为其产假已经结束,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应及时回岗上班。但小美并未回去上班,直到10月21日天空公司向小美发送通知,以连续旷工3日为由已于10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小美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仲裁后起诉至法院。天空公司主张产前休假15天,产假于10月17日结束后超过三天未到岗,根据公司制度与小美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美产前请假系病假,且由于小美早于预产期生产,产假开始时间为6月30日,正常结束时间为11月4日,故天空公司解除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讲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所谓“产前假”,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但是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因此,由于产假计算时间的出入,将导致工资发放、劳动关系存续等争议问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需要仔细和谨慎,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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