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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问题解答
//www.workercn.cn2016-06-23 09:12:44来源: 中工网——《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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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12333人力社保热线共受理来电总量218631人次,其中自动服务总量114996人次;人工服务总量103635人次,人工服务总量比去年同期增加33355人次,增长47.46%。按照咨询内容分析,本月咨询排名前五名依次为:咨询社会保障卡方面问题16633个,占总数的16.54%;咨询养老保险方面的问题13808个,占总数的13.73%;咨询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13633个,占总数的13.56%;咨询社保经办管理方面的问题10432个,占总数的10.37%;咨询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8307个,占总数的8.25%。本月12333人力社保热线电话专家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问题给予答复。

  女职工作为促进国家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群体,一直默默地发挥着重大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用人单位重视女职工的劳动用工合法性和规范性的意识逐步增强,因此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范围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

  (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三)女职工维权途径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相关规定

  (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发生流产先兆、早产先兆经医生诊断证明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休息,但不计入医疗期。在休息期间,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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