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工会频道职工来信-正文
孕期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www.workercn.cn2014-11-26 14:05:45来源: 中工网——《天津工人报》
分享到: 更多

  问:张女士在2013年9月被一家物流公司招用,2014年的5月份发现怀孕。同年7月10日由于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近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此,单位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张女士认为怀孕期间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问单位做法是否合法?

   答: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职工符合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张女士因工作失误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报通讯员宋承莉)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