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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遭侵害 咋维权
//www.workercn.cn2015-03-06 08:13:07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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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节临近,女职工权益保护又成了焦点话题。据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日前做的女性外来务工者状况调查,外地在京就业女性规模保守估计在200万以上,但在权益保护方面却不尽理想,遭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多。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提醒广大女职工,要多了解其劳动保护方面的相关政策,发生劳动纠纷后积极求助各级工会组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此,本报从今日起连续三期结合具体案例对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工会支招:

  不缴纳生育保险 得发产假工资付医疗费 产假未足额发薪 女职工可要求单位补足 怀孕后遭遇解职 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约

  得发产假工资付医疗费

  产假未足额发薪 女职工可要求单位补足

  怀孕后遭遇解职 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约

  单位不给缴纳生育保险,不报销生育费用,而且还不支付产假工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但企业却有令不止;得知女职工怀孕后,想方设法要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面对这些情况,女职工该如何维权呢?为此,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专家给出了解答。

  单位不依法缴纳生育险 可要产假工资和医疗费

  河北女孩郑佳音是北京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的行政助理,2012年3月入职时,单位承诺其月工资为2500元,当时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郑佳音还在原岗位上工作,而单位并未跟她续签劳动合同,她也不好意思问,时间一长就把这事给忘了。2013年7月,公司又停缴了她的社会保险。

  去年1月1日,25岁的郑佳音生下一女儿,这时她才知道公司未缴社保费。不缴生育保险,社保基金就不给报销生育时的医疗费,也不会支付生育津贴,休产假期间她多次打电话给公司主管要求解决此事,但对方一再推脱。

  上班后她又找公司希望能报销医疗费,得到的答复却是:“你不到26岁就生小孩,不属于晚育,不能报销生育费用。”郑佳音对此很气愤:“多大年龄生小孩跟报销医疗费有关系吗?单位就是故意刁难我。”她不甘示弱,一纸诉状告到仲裁委,要求公司报销生育费用、支付产假工资。

  庭审时,郑佳音提交了19张《北京市门诊及住院收费专用收据》、6张《病人费用清单》。看着这一张张单据,公司负责人无话可说,认可其真实性。但对员工的诉求,单位则表示:“法律规定产假是98天,郑佳音期满后未到公司复职,而是拖到5月8日才来,所以她属于自动离职,公司不能答应她的请求事项。”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公司停缴郑佳音的社会保险后,致使其生育保险中断,因而无法享受由社保基金报销生育费用、支付生育津贴,所以,郑佳音怀孕后在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所花费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应由所在单位负责,最后裁决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产假工资1万元,并要求单位持郑佳音因生育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票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在审核后三日内按可报销金额支付给她。

  工会提示:

  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于辉告诉记者,多大年龄生小孩属于晚育、怀孕女工的产假究竟有多少天,这些常识性的问题却有很多人都答不上来。于辉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由此来看,单位所称26岁生育不属于晚育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郑佳音25周岁生小孩是名副其实的晚育。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本案中,女职工郑佳音生育时其年龄已满24周岁,属于晚育,因此她可以休128天的产假,其产假从2014年1月1日休至同年5月8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她5月8日到公司复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认为郑佳音只休98天产假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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