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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防暑物品充抵 不行 ■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欠妥 ■找出各种理由拖欠 违法
烈日炎炎: 当心高温津贴被“忽悠”
根据天气预报,今明两天气温较高,今天最高或达35℃。职工高温权益受到关注。虽然早在2007年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其中第4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现实中,由于许多劳动者对高温津贴不甚了解,加之被用人单位“忽悠”,其高温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大乱象。
乱象1:
用防暑物品抵高温津贴
自2014年7月1日后,赖紫玲等21名员工所在地的日最高气温持续在35度以上。而为了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公司要求赖紫玲等照常露天工作。由于听人提及高温津贴一说,而当月底领取工资时,却没有高温津贴这一项目,赖紫玲等遂找到公司问询。公司表示,其已每天向全体员工提供大量而充足的高温解暑、清凉饮料,并发放了相应的防暑保健用品,所花去的费用已经与高温津贴相互冲抵,甚至还远远超过了高温津贴的支出,故赖紫玲等无权继续获取高温津贴。
点评
公司无权拿防暑降温费冲抵高温津贴。高温解暑、清凉饮料、保健用品的开支属于防暑降温费的范畴,而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防暑降温费是针对暑期在岗的全体劳动者,即只要在岗,便人人都有权享受。而高温津贴只是针对在特殊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包括在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工作的人群。这类人群除有权享受防暑降温费外,还同时有权领取高温津贴。因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