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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不能替代的八件事
//www.workercn.cn2015-08-01 09:50:32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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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热!热!7月27日,上海最高气温再次被刷新,达到了38.5℃。而最近10来天,本市都将是35℃以上的高温天,极端最高气温甚至可达到39℃。这一酷热连绵的景象,与2013年时的“史上最热之夏”竟然异常相似。

  劳动者在高温天上班,都有哪些福利?很多人第一个想到的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当然要发,但是高温津贴并不能替代其他防暑降温措施。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明确本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将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全面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诸如供应饮料药品、缩短工时、健康检查、专题培训、改善工作条件、调整岗位、中暑应急预案、工资待遇等,在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这些措施都应同步跟上。

  提醒一

  高温费不能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由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大量出汗,造成体内水分和钾、钠等丢失,可引起水盐代谢紊乱,只有通过供给足够的含盐饮料才能补偿水和盐分的丢失,所以为高温作业的职工保证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历来是劳动保护必做的“功课”之一。2011年起,本市《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性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在炎热季节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高温费和清凉饮料不能“二选一”,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提醒二

  高温费不能替代按规定缩短的工时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值得一提的是,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这属于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是单位应当执行的法定义务。

  提醒三

  高温费不能替代改善工作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包括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在高温酷暑季节至少开展一次防暑降温暗查暗访活动,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提醒四

  高温费不能替代按规定调整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根据原国家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提醒五

  高温费不能替代健康检查

  第一项体检是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项体检是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提醒六

  高温费不能替代专题培训

  《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要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后果及防护方法。对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要进行一次专题培训,开展防暑降温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提醒七

  高温费不能替代高温中暑应急预案

  《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还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每到夏季,总会出现职业性中暑患者,特别是一些露天作业和存在热辐射的高温作业岗位,更是常见。一旦在工作中发现劳动者出现头昏、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先兆中暑和轻度中暑表现时,应迅速将其撤离引起中暑的高温环境,选择阴凉通风的地方让其平卧休息,并多饮用一些含盐分的清凉饮料。

  《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的病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上报职业病相关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

  提醒八

  高温费不能替代最低工资差额

  有的单位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实际上“暗扣”了劳动者法定的最低工资收入,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为2020元。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没有说最低工资由哪些项目构成,但是用反向列举法剔除了以下项目: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所以扣除了高温津贴等项目后,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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