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冒名婚姻”难注销,症结何在?
今年8月,河南驻马店女子尚尚(化名)与男友办理婚姻登记时,发现自己早在2004年就“结婚”了。令她大吃一惊的是,经查询,她在全国5个地方都有结婚登记记录。经四处奔走乃至将3家婚姻登记部门告上法庭,错误婚姻登记问题才得以解决。
-
技术易得 “内鬼”难防
近日,有媒体报道圆通速递5名员工将其内部员工系统账号以每日500元的价格租借给外部刷单团伙,导致超过40万条用户信息泄露。
【案例4】
劳动者未领到补偿竞业限制义务也不会自动解除
朱某于2017年9月10日起担任公司创意部主任,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的地域、期限和每月补偿数额作了约定,同时约定朱某若违约须支付违约金9万元。
2019年3月4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朱某选择在家休整。由于公司一直未支付其补偿金,朱某遂于同年8月20日入职公司的竞争对手。据此,公司于2019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约金9万元。朱某辩称公司违约在先,自己不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仲裁委认为,该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仍具约束力,应支持公司的诉求。
【评析】
《劳动争议解释四》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满3个月后,单位一直未支付补偿金的,员工享有解除权,包括两种选择:一是催告原单位支付补偿金或者告知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留存证据。在催要无果或告知后,可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是通过仲裁和诉讼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行使解除权之前,竞业限制协议对双方仍具约束力,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并没免除。因此,朱某入职公司的竞争对手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不能免。
【案例5】
单位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其补偿义务不全免
徐某于2016年7月5日入职,公司与他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的地域、期限和违约金数额作了约定,并约定徐某的补偿金为每月2700元。2019年6月,徐某离职。徐某在离职后的第一个月期满时要求公司依约支付其补偿金,公司考虑到其没必要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拒绝支付并于2018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徐某则主张公司应支付给3个月补偿金8100元。仲裁委支持了双方的各自主张。
【评析】
竞业限制期限的起算时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在竞业限制期间双方均可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争议解释四》第9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可额外获得3个月的补偿金,只限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已告知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则无需支付补偿金或额外3个月的补偿金。当然,考虑到日后取证问题, 用人单位最好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并让员工签收。
潘家永 律师
今年8月,河南驻马店女子尚尚(化名)与男友办理婚姻登记时,发现自己早在2004年就“结婚”了。令她大吃一惊的是,经查询,她在全国5个地方都有结婚登记记录。经四处奔走乃至将3家婚姻登记部门告上法庭,错误婚姻登记问题才得以解决。
近日,有媒体报道圆通速递5名员工将其内部员工系统账号以每日500元的价格租借给外部刷单团伙,导致超过40万条用户信息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