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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虽有领导签批但不免责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10日 09时34分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银行信贷员以职务之便,明知他人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仍以审查合格报请领导签批,发放贷款。近日,日照市岚山区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滕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初至2006年5月,滕某担任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期间,明知日照市岚山某有限公司赵某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在不对贷款人的贷款资格、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按规定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便填写考察报告并提出发放贷款的意见,使该信用社将贷款发放给赵某,共发放26笔贷款175万元。2006年6月以后,赵某经营的公司基本停产,该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本息。2008年9月,经法院对该公司的厂房、设备、车辆等资产进行诉讼保全后评估拍卖,得款92.5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滕某提出发放贷款已经过信用社负责人签批,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滕某作为信贷员,违反国家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应对赵某贷款是否符合有关条件、有无偿还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而未严格审查,或者未作细致、全面、深入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然后报有关领导审批,这些行为均系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观要件,并不因贷款系经他人批准后才发出而不担责。滕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张立新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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