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应及时超过时效难获赔
http://www.workercn.cn2010/7/30 16:00来源: 山东工人报2007年12月20日,李某与顺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20日止。顺安公司将李某借调至宏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顺安公司发放李某基本工资,宏源公司发放李某绩效工资。2008年2月14日晚,李某右手食指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食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合同到期后,李某与顺安公司又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0日。2009年7月,李某自行离开宏源公司。 2009年8月5日,李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以其申请已超过1年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10年1月8日,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9级。后来,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两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仲裁委经审理,裁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认定是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李某虽然与顺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因李某所受伤害未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且李某提交的证人书面证明,也不足以证明李某所受伤害系发生在工作中,因此,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孙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