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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以缺少劳动期限、工资报酬等内容的《员工入职表》代替劳动合同

单位未签劳动合同 被判赔偿二倍工资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1-14 08:05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9日,王某入职某健康科技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入职时,王某按照公司的要求填写了《员工入职表》,填写的内容有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及简历等,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方面亦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王某经过两个月的试用期后,第三个月拿到转正之后的月工资4000元。而实习期月工资为3500元。2019年8月23日王某自愿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随后王某以本人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提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遭到拒绝。为此,王某诉诸法律为自己讨要说法。经过劳动仲裁又诉至法院。山东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

  法庭上,某健康科技公司认为,入职表中包含了劳动合同的部分主要内容,该员工登记表可视为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王某则认为其填写的《员工入职表》仅涉及本人、家庭情况及简历等,以及工作职位,入职表根本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要素,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王某自2019年4月9日至某健康科技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于某健康科技公司提出的《员工入职表》即为双方劳动合同的主张,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该《员工入职表》仅涉及王某的个人、家庭情况及简历等,仅载明了职位为财务,并未涉及劳动者的薪酬标准、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通过该《员工入职表》无法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该《员工入职表》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某健康科技公司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审判结果】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未在王某入职一个月后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王某支付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379.31元。 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增设二倍工资的惩罚,其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所以,对于确属故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进行惩罚。

  值得一提的是,现实中,名为“劳动合同”的文件不一定就是劳动合同,名非“劳动合同”也未必就不是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其内容。如果《员工入职表》载明了工作岗位、劳动期限、工资报酬等,而且员工按照《员工入职申请表》所载明的岗位从事具体工作,用人单位也按表中约定报酬履行了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该《员工入职申请表》就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因此,也要防止存在“不当得利”心理的员工,利用用人单位非故意未签订名为“劳动合同”文件而进行“劳动碰瓷”行为。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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