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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社厅和省总工会下发通知:高温津贴支付不得打折
//www.workercn.cn2014-07-09 16:15:05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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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 (记者 陈微娴)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确保全天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6小时,用人单位不得因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下发《关于做好高温作业劳动者高温津贴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今年的防暑降温工作。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别“耍滑”。《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为高温作业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通知》提出,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就高温作业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高温作业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并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劳动保障权益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县级以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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