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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谈女职工“三期”特殊保护
//www.workercn.cn2017-03-07 07:30:11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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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总工会发布维权预警信息关爱女职工权益

以案说法谈女职工“三期”特殊保护

  孕期女职工有哪些劳动禁忌?生完孩子岗位被顶替了怎么办?单位提前解散时,“三期”女职工有什么特殊权利?针对这些问题,“三八”妇女节前夕,江苏镇江市总工会发布今年的第二期维权预警信息,以案说法,引导“三期”女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孕期劳动禁忌不可犯

  汪女士是一家陶瓷公司的车间工人,在怀孕工作期间,由于车间内噪声很大,遂向公司请求调换到适合孕妇工作的岗位,但遭到拒绝。直至她分娩前夕,公司才安排调岗。汪女士的儿子出生后,听力存在严重障碍,后经司法鉴定为先天性耳聋。为此,汪女士将所在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其子所患先天性耳聋为车间内噪声严重污染所致,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该车间噪声确属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该公司赔偿王女士母子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镇江市总工会法工部副部长冯小龙:为减少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明确规定。其中,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就包括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典型工种有纺织车间的织布挡车工等。其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还有作业场所接触有毒物质的以及高处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等共10个类别。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定女职工孕期劳动禁忌,女职工应及时向政府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社部门投诉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三期”调岗要协商

  白女士是一家防水保温工程公司的行政文员。在休完产假返回单位上班当日,公司通知她因原岗位已被人顶替,她可以到前台或销售工作。白女士虽口头同意调岗至前台,但提出应遵从合同约定,按原标准支付工资。遂后,公司再次通知白女士,决定将其工作岗位调至销售,月工资从产前5500元/月降至2000元/月。白女士当即表示不同意。此后,白女士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1个月后,公司以白女士在产前多次旷工为由,向白女士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为此,白女士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白女士各项赔偿共计5.4万元。

  冯小龙: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除了女职工正在从事的工作属于女职工法定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调岗,必须征得女职工本人同意,并且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也就是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如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向单位提出调到劳动量较轻或者其他能适应的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照顾安排。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女职工可通过拨打12333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举报投诉。

  单位解散孕期女工享特权

  沈女士是一家货运代理公司的职工。由于该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提前解散公司,公司遂将上述事宜通知了沈女士,告知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此时,沈女士已怀孕两个月。为此,沈女士将该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院,主张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孕期生活费等。经过仲裁裁决和法院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除需支付沈女士法定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孕期生活费、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费用、哺乳期生活费共2.9万元。

  冯小龙:用人单位宣告破产或决定提前解散, 属于法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主体“灭失”,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即使是“三期”女职工也只能按劳动关系终止处理。本案中,由于劳动关系终止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一方,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沈女士的请求,对“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进行了很好的保护。遇到相似情形的“三期”女职工,建议先通过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以争取更多的权利。

  孕期合同到期应顺延

  费女士在某宾馆担任大堂经理职务。2014年,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同年底到期。当年9月,费女士确认怀孕,向单位请了病假。1个月后,该单位向费女士发出调岗通知,费女士不同意调岗。而后,费女士所在单位突然向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劳动关系将于当年12月31日终止,并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为此,费女士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所在单位继续履行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支持费女士的请求,双方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冯小龙:《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一般应当顺延至婴儿满1周岁为止。如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执意按照劳动合同载明的期满日期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这属于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此时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工网记者 王伟 中工网通讯员 郑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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