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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女职工发现怀孕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www.workercn.cn2016-02-02 16:06:11来源: 中工网——《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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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13年12月31日王某与某外资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合肥。2015年6月23日,该企业提出变更王某的工作地点为上海,同时给出两种方案:同意变更地点的,直接到上海工作;不同意变更的要签订《协商解除合同书》。王某因刚刚结婚且家在合肥不愿意变更工作地点,于2015年7月1日与该企业签订了《协商解除合同书》,约定于2015年8月31日(“解除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2015年8月8日,王某在医院查出于2015年6月29日怀孕。2015年8月19日,王某通过电子邮件告知该企业自己怀孕的事实,要求撤销《协商解除合同书》。王某提起仲裁请求:撤销签订《协商解除合同书》、恢复劳动关系及补发工资待遇。该企业辩称:签订《协商解除合同书》时双方均不知情王某已经怀孕,不存在重大误解,该协议合法有效,王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我方不予认可。

  评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自愿签订《协商解除合同书》,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申请人应当知道协商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且双方在签订《协商解除合同书》时对申请人怀孕的事实并不知情,申请人在签订《协商解除合同书》后发现怀孕系对自身客观情况判断有误,故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对其具有约束力,应当遵守和履行。其次虽然法律对孕期妇女作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禁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终止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并未排除用人单位与孕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综上仲裁委对申请人要求撤销《协商解除合同书》、恢复劳动关系及补发工资待遇的诉请不予支持。

  提醒:在国家放开二胎政策之际,建议女员工如有生育计划,在决定辞职或者遇到与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妨先到医院做个检查,确定是否已怀孕,再根据自身的身体情况作出决定。(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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