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工会频道职工话题-正文
烈日炎炎: 当心高温津贴被“忽悠”
//www.workercn.cn2015-05-27 08:22:09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分享到: 更多

  乱象2:

  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

  郭美华等7人于2014年8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内每月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由于郭美华等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只能在室外露天作业,于是乎,尽管烈日炎炎,甚至日最高气温常常大大35℃,也只得和正式员工一起坚守岗位。可在领取工资时,郭美华等发现,所有的正式员工都在合同约定的工资之外领取了高温津贴,而他们却分文没有。公司给出的解释是,他们的高温津贴已包含在最低工资之内,故无权索要。

  点评

  公司不得将高温津贴计入郭美华等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从中可以看出,高温津贴并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由于用人单位具有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法定义务,决定了公司必须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外向郭美华等支付高温津贴。

  乱象3:

  耍尽花招拖欠高温津贴

  2014年9月1日,陈小倩等10人作为短期工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公司表示只要是在日最高气温于35℃以上露天作业,都可按照实际天数以50元/天的标准领取高温津贴。可在月底领取工资时,陈小倩等发现,虽然各自都有至少10天以上可以领取高温津贴,却分文未能获得。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资金困难,要到年底才能结清。但到了年底,公司还是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原来:公司只是将高温津贴作为招聘临时员工并让其安心“卖命”的诱饵,其实根本就不想给付。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指出: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高温津贴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第18条分别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也指出:“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程成)

1 2 共2页

我要留言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