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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职工如何应对“全面二孩”新政?
//www.workercn.cn2016-03-31 07:59:05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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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热点问题
企业和职工如何应对“全面二孩”新政?

  3月2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国家全面开放二孩政策后,北京的相关细则在各方的关注下终于出炉。针对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广泛关注的生育假、婚假等待遇的变更,以及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为全面二孩后相关规定的变化,我们邀请北京市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正赫,就新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及关联法规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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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市的规定,女职工的生育假应该休几天?

  刘正赫:女职工生育假包括产假、生育奖励假和可增加假期三部分。1、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生育奖励假。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奖励假为30天,需要注意的是生育奖励假的享受条件发生变化,修正前的《条例》规定只有晚育女职工(24周岁以后生育)可享受奖励假;修正后的《条例》删除了此限制。3、可增加假期。《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从该条款表述看,我们认为可增加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休假。

  综上所述,女职工正常生育的情况下,生育假为128天;如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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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休生育假应享受哪些法定待遇?

  刘正赫: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现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的政策依据为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另外,按照《北京市企业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对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女职工享受何种待遇并无明确政策规定。我们理解,该假期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不会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女职工休假,因此也可以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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